环保部孔源再表态:禁养区内的猪场,并非要一扫而光
去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在2017年底前禁养区的所有猪场全部关闭或搬迁。广东省去年关闭和搬迁养猪场约2.5万个,涉及存栏量315万头。部分省市甚至出现猪场拆迁乱象。如生猪养殖大县福建延平区,一个月就清掉208万头猪。
在这场拆迁中,国家要的是绿水青山,是可持续发展,是为了造福子孙后代。这是养猪人理解并且赞同的。但是另一方面,养猪,是众多养猪人谋生的来源,是一家老小的生活支撑。一旦被规划为禁养区,那就一个字,拆。而拆完之后,补偿能否到位,不再养猪的养猪人,生计问题又如何保障?种种问题,让养猪人提起拆迁就不寒而栗。
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农村处调研员孔源在5月5-7日举办的第三届山西中国猪业创新高峰论坛上表示,没有什么东西天生是污染物。在我们的养殖领域,粪便、废水、沼液等,天生也不是污染物。环保不是“把人掐死别发展”,环保法规最核心的意思就是要优化发展,服务于发展,支持发展。法律里原本没有“禁养区”三个字,它是有别的含义的。简单地说不是“禁止养殖区域”,不是这么来的。即使位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也并非要一扫而光。
环保不应成为养猪业发展的限制
环保的落脚点在发展。现在一说起“环保”来,就吓死人。我上一次在一个地方参加活动,主持人说“生死在环保”这种词都用上了。作为环保工作人员,今天我代表个人给大家介绍介绍情况。环保从上到下没有给人那种“要命”的感觉,不是“把人掐死别发展”的这个意思。环保法规最核心的意思就是要优化发展,服务于发展,支持发展。
那么怎么理解这些法规呢?我们常讲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我们国家第一个面向农业领域的环保的专项法律法规。除此以外,还有环保法、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一系列的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
对于我们行业来讲,包括我们相关的管理部门,都应该对我们法律的相关精神、要义和基本概念有一个把握。(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法律有要求,我们不能违法;高一点的要求,是应该通过把握法律法规实现更好的发展。什么叫更好的发展?从行业的角度来讲,要讲行业的效益、收益,要讲行业的利润,应该要有一个更好的表现。
养猪人应明确基本概念,不触碰法律红线
概念不清晰通常会导致认识上的误区和理解上的偏差,进而对执法带来困惑。只有明确基本概念,才能落实基本要求。
对于“禁养区”的解读,孔源认为,法律里原本没有“禁养区”三个字,它是有别的含义的。简单地说不是“禁止养殖区域”。即使位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也并非要一扫而光。依法来讲,确实需要关闭和搬迁的养殖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补偿。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一切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的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都要被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里不能有排放污染的建设项目。
落实基本要求
选址合法:选址要合乎规划,合乎分区管理规划;
手续完备:环评、验收、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报备等手续;
设施齐全:要有相应的设施保证不污染环境。以不污染环境为目的,处理的技术和工艺没有具体的要求;
处理合法:排放要达标,利用要合理,最好是不造成污染。两个途径:要么好好还田,别造成污染;要么就达标排放,符合达标排放的要求。
不触红线底线
* 选址违法:明明知道是禁养区还在那建场。
* 未评先建:是指那些没有经过环评就建场的行为。在建场前要环保委批准、发改委立项才算不违法。条例规定,如果未评先建的话,先停工,再罚款,等有关机构评定之后再决定是否可以恢复原状,不是非得拆。
* 设施不全:该有的设施没有,最后导致疏于管理,造成污染,这也是不行的。
* 违法排污:不是说排污不对,达标排放也是排污,在法律授权范围之内可以排污,但是不能违法排污。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打着还田的旗号超过土地养分需求,这些都是违法排污。
解决之道
帮养殖户把粪管好,帮养殖户把粪肥转化好、利用好,让粪的收集转化和粪肥的利用体现更明显的经济效益,让养殖户和种植户和专业团队在粪肥的转化和利用上分享效益、分享利益。通过利益机制来构建粪土管理的长效机制。不能长时间靠人监管,监管是压制,是被迫去实现一件好事,如果对他有好处,就不需要被迫,同样也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压力;对养殖户、老百姓甚至是政府部门等各方面都有好处,可以降低养殖成本,增加社会的整个收益。
生态环保要效益,变容纳为被容纳、被需求,变耗资治污为投资回报,将环保变成有前景的行业,让大家可以讲效益。
养猪人请记住:明确基本概念,对法规基本要求要熟悉,腰杆要直,讲话硬气。
权威解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何现实意义?
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负责人曾就《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权威解读。
当前的突出问题:一是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协调不够。一方面,有的地方为追求增加畜禽养殖量,盲目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导致局部地区环境不断恶化;另一方面,有的地方为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随意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是畜禽养殖者的污染防治义务不明确。目前有关环保规定没有体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特殊需要,没有考虑不同规模畜禽养殖者的实际承受能力,规定的污染防治义务过于笼统,致使大量养殖者未切实履行环保义务。
三是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最佳方案是通过制取沼气、还田利用等进行综合利用,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还很低,既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造成了环境污染。
四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在总投资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对较高,需要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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