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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资讯】新罗区启动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百日会战”行动

浏览数量: 0     作者: 严创科技     发布时间: 2017-10-23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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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百日会战”行动

暨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切实做好我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九龙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改思路

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强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坚持把养殖业“提质减量”和“资源无害化利用”作为发展重点,通过采取第三方PPP治理、资源化利用整区推进等方式,推动生猪产业绿色发展和规范化、专业化生产,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夯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基础。

二、整改目标

1. 建立健全档案,对全区范围内所有的生猪养殖场进行GPS定位,采集详细信息,建立“一户一档”,确保一户不漏。

2. 全面实现生猪养殖场升级改造并达标验收。

3. 全面关闭拆除未通过治理验收的生猪养殖场。

4. 2018年底全区生猪存栏数控制在50万头以下。

5. 2017年底辖区范围内小流域水质全面消灭劣Ⅴ类,2018年6月底前辖区范围内小流域水质稳定在Ⅴ类或Ⅴ类以上。

三、整改措施

(一)完善生猪养殖场档案信息

区农业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区生猪养殖场全面摸底、全数登记。对现有生猪养殖场建立“一户一档”并赋予统一的养殖备案代码,档案应包含档案表、养猪场平面图、猪场测绘数据等,对已升级改造完成的猪场建档资料包括猪场基本情况表(位置、存栏、面积、养殖户信息等)、猪场平面图、猪场位置图、治理承诺书、升级改造(前、中、后)照片、粪污处理设施照片、改造方案、督查记录表、相关验收报告等。同时,将生猪养殖档案信息归档汇总建立台帐,并将纸质和电子版报区农业局、环保局备案。

对已经关闭、拆除的生猪养殖场建档资料,包括关闭拆除协议书、关闭拆除前后对比照片、猪场平面示意图、补助资金拨付凭证等,以村为单位进行归档,并汇总建立台帐,报区环保局备案。

(二)全力推进养猪场关闭拆除

各镇对生猪养殖场“一户一档”信息进行梳理,对拟保留、治理不达标、未完成升级改造和无条件治理的生猪养殖场进行分类并公示,明确挂钩责任人,于2017年10月30日前报区生态环保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已完成改造的养殖场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主动向所在镇出示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审批、验收意见、验收文件等相关材料。

同时各镇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向辖区内应关闭的生猪养殖场发出清栏关闭通知,对拒绝配合的养殖场由区环保局配合各镇进行查处。各镇应督促接到清栏通知的养殖场于2017年11月30日前清栏关闭完成,并停止开具检疫证、发放耳标,区农业局开具检疫证和发放耳标只对通过环保验收的养猪场实施。

其中我区劣Ⅴ类水体的下洋溪(小吉溪)、八一溪、大吉溪、岩山溪、产坑溪、田坑溪等6条流域内的不达标生猪养殖场及接入不达标污水治理点的生猪养殖场,于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清栏。

(三)推进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

1. 加强“养治分离”示范点监管

由龙管委牵头,督促区级16个“养治分离”污水处理站点的运营公司加快建设进度。已投入试运行的治理点于2017年11月20日前完成水质调试工作,确保处理后水质稳定达标;未投入试运行的治理点于2017年11月30日前投入运行。各治理点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的,由区环保局予以立案查处,并按污水治理项目协议书作出相应处理。

各处理站点投入运行后,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及视频监控等监控设施,在线监测于2017年11月15日前完成招投标工作,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监测站房选点及标准化排污口建设,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站房建设、数据比对等并正式投入使用;视频监控于2017年12月20日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2. 单体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

由区农业局负责,指导各养殖户规范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加快推进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工作。超过时限后未按要求完成改造的,或已领取污染防治设施补助却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养殖场,由各镇汇总上报名单至区生态环保战役指挥部办公室,由所在镇进行强制清栏,区环保局予以立案查处。

(四)实行生猪养殖总量控制

严控生猪出栏总量,对限养区经整治并通过环保、农业、所在镇验收的生猪养殖场,由所在镇发放《生猪养殖总量控制本》。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验收标准和方法,不漏一场一户,开展现场指导及评估验收等工作,确保生猪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治理达标并通过验收。验收采取先申请先验收的原则进行。

由区农业局负责,根据《生猪养殖总量控制本》核定的最大出栏量,指导各镇畜牧兽医站开具检疫证及发放耳标,确保保留的生猪养殖场核定的养殖总量不超过全区出栏98万头控量指标。

由区环保局牵头,农业局、所在镇配合,全面核实规模存栏量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2013年前已通过环评审批(未通过验收)、预验收或标准化改造的养殖场,须向区环保局申请进行重新核定。

各镇对原发放的总量控制本进行回收,生猪养殖场通过治理验收、公示后,由区环保局出具验收意见,业主持验收意见到所在镇办理新的《生猪养殖总量控制本》,并与所在镇人民政府签订承诺书,各镇将总量控制本办理情况汇总每月20日前反馈至区农业局、环保局。

《生猪养殖总量控制本》审核发放工作,由区生态环保战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农业局、环保局、林业局、土地分局等部门配合,联合开展。取得《生猪养殖总量控制本》的生猪养殖场须在场门口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注明场名、养殖场备案代码、场主姓名、畜种、存栏最高限量、联系电话以及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区环保局信息中心联网,对于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监测指标为流量、COD、氨氮、总磷等4个指标。

(五)加强监管执法

建立行政处罚与司法联席会议机制,发挥生态环保检查联络室作用,组织公、检、法等司法单位与环保部门之间的联动执法,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对已经关闭、拆除的生猪养殖场应严防复养;对限养区25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要督促其加快升级改造进度,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严防新建、扩建、偷排、直排及超标排放;对巡查中发现复养、新建、扩建、直排、偷排及超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对无证贩卖、贩运生猪的个人及单位查处力度,必要时采取拘留、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生态诉讼等措施,确保案件执行到位。

对不符合生猪养殖条件、拒绝自行关闭的生猪养殖场及未经审批新、扩建生猪养殖场,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实施强制拆除。对需区级相关部门组织力量支持配合拆除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并拟定强制拆除工作方案,经区政府统筹安排,组织相关部门配合镇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所在镇承担。

(六)加大流域巡查及监测

各镇要发挥环保网格化监管、河长制作用,加强生态执法中队等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开展网格化动态巡查,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工作。

区环保局应定期开展小流域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分析发现流域内存在的环境问题,并组织各镇开展排查和执法工作。

(七)推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深入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区推进项目,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无害化利用,实现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建立政府牵头,企业参与,养殖户与种植户有效对接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加大粪污资源化利用PPP模式支持力度,建立培育壮大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快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促进循环利用、变废为宝。

加大小散户的整合力度(“化零为整”模式)

探索对我区250-1500头的1066户生猪养殖场进行改造整合。一方面,成立合作社,由一个养殖小区或一个污水集中处理厂涵盖的养殖户成立一个养殖合作社,使之成为一个养殖单位统一管理。另一方面,加大整合力度,以每一个合作社为单元,拆除现有的小散户生猪养殖场,小散户把养殖指标作为股份,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形式,按照“工厂化”模式集中养殖。

创新激励机制

一方面,与银行商讨共同建立生猪绿色贷款产品,对通过环保验收的养猪场降低贷款门槛,支持引导养殖业绿色发展。另一方面,通过以奖代补,对养猪场建立发酵塔、推广应用全漏缝免冲洗自动刮粪和现代养殖设施设备的,验收后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十)推进“河长制”建设

各有关镇要结合“河长制”建设,配合做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作。一方面,要强化河道专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河道专管员作用。另一方面,镇流域河长、村级河长要加大对重点流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协调处理发现的问题。对镇、村级未能有效解决的,及时上报区河长办。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

由区领导主抓,区环保局、农业局、龙管委等主要领导组成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改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跟踪分析、督查考核全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成员如下:

组 长:陈清俊 区委常委

副组长:童章平 区政府副区长

曾咏发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胡 新 区法院副院长

段 炼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卢清元 新罗公安分局副局长

邱国潮 区经信局局长

陈根明 区财政局局长

简占跃 区环保局局长

李锦光 区农业局局长

李贵荣 区林业局局长

李超生 区水利局局长

张永湘 区执法局局长

黄斯明 区龙管委副主任(主持工作)

张发生 新罗土地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锦光兼任主任,区政府办谢振浩、陈斌强、区农业局张树熙任副主任。

(二)部门职责

各级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省、市政府《六条措施》的规定,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分级管理、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依法推进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1)督促禁养区生猪养殖场的关闭、拆除和限养区内无法做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养殖场的关闭、拆除;(2)依法对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通过限养区标准化验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及时办理环境影响登记、验收等环评手续;(3)依据职责加大生猪养殖业环境污染执法监管、监测工作,确保不漏一户一场,对规模养殖场治污设施不完善,直排、偷排,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环境、水质的养殖场依法给予处罚,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移送司法机关立案处理;对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

区农业局:(1)负责督促指导限养区生猪养殖场的改造升级;(2)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推广应用全漏缝免冲洗自动刮粪和现代养殖设施设备;指导各生猪养殖场进行生态环保养殖;指导规模养殖场沼气建设、利用;指导有机肥生产,引导农户加大生猪有机肥的施用;(3)强化动物疫病防控,切实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产品质量监管;(4)对禁养区及限养区未按要求进行标准化升级改造、污水违规排放的生猪养殖场停止发放耳标、停开检疫证;对无证贩卖、贩运生猪的个人及单位组织农业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等部门给予立案查处;(5)负责组织各镇对现有生猪养殖场建立“一户一档”。

区林业局:对未经审核同意占用林地建设的生猪养殖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区执法局:配合做好新、扩建生猪养殖场强制拆除。

新罗土地分局: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违规占用土地建设生猪养殖场的,责令其限期关闭拆除,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闭拆除的生猪养殖场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在限养区内符合生猪养殖场规划布局要求建设的规模生猪养殖场,会同农业部门对其用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区河长办:督促镇、村河长、河道专管员做好巡查工作,及时调查处理各有关镇河长办上报的问题,将重点流域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形成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抓落实的机制。

(三)整改落实工作督查考核

区农业局、环保局联合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进展“每周一报”制度。区农业局、环保局根据调度情况,对整改进度滞后的镇实施专项督导,确保整改工作按时限进度保质保量完成。

整改结束后,由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改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整改情况逐一进行考核验收,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严肃处理,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四)责任追究

区政府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对工作不落实、严重影响进度的镇,采取限期整改、约谈、取消评先评优等措施。由区效能办、区政府督查室对限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确保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如期完成。

各镇有下列行为之一被相关督查部门发现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党纪、政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1. 生猪养殖场漏报、虚报、瞒报5户以上;

2. 未按要求建立“一户一档”材料;

3. 已关闭猪场复养未及时制止的(3户以上);

4. 违规新、扩建猪场未及时制止的(1户以上);

5. 限养区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达标排放的猪场关闭拆除完成率在95%以下。

区直相关部门未履行各自职责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

本文来自腾讯新闻客户端自媒体,不代表俱乐部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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